盗窃罪的正式成立条件是什么?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有哪些?今天小编针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给大家整理了盗窃罪的涉及科学知识内容。回来小编一起来理解想到吧。
偷窃的公私财物,既还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实追究责任刑事责任适当的,惩处时也各别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该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地证明确认。对于无法确认的,应该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出来。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不道德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偷窃信用卡并用于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偷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作索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罪擅自开拆或者藏匿、不存邮件、电报而盗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电信码号或者坚称是盗接、拷贝的电信设备、设施而用于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妨碍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用于,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妨碍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伪造他人公共信息网络网际网路账号、密码网际网路,导致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还包括有形财物,也还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2)客体特征是秘密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不道德。秘密盗取,是指行为人用于自指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到的方法占据财物。作为侵害财产犯罪,偷窃数额是确认偷窃的最重要标准,只有偷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超过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出自于蓄意,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入户偷窃、装载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尤其极大或者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充公财产。盗窃罪近期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偷窃犯罪活动,维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 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认本地区继续执行的明确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在跨地区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偷窃地点无法求证的,偷窃数额否超过“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应该根据法院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认的有关数额标准确认。
偷窃毒品等违禁品,应该按照盗窃罪处置的,根据情节长短量刑。第二条 偷窃公私财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认: (一)曾因偷窃接受刑事惩处的; (二)一年内曾因偷窃接受行政处罚的; (三)的组织、掌控未成年人偷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偷窃的; (五)偷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偷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偷窃救灾、抢修、防汛、优抚、贫困地区、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偷窃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二年内偷窃三次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多次偷窃”。非法转入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比较隔绝的住所偷窃的,应该确认为“入户偷窃”。
装载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令个人装载的器械偷窃,或者为了实行违法犯罪装载其他不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偷窃的,应该确认为“装载凶器偷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该确认为“扒窃”。第四条 偷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地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地价格证明确认;无有效地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认偷窃数额显著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偷窃外币的,按照偷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机构发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出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机构并未发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偷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展开套算; (三)偷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偷窃数量需要查办的,按照查办的数量计算出来偷窃数额;偷窃数量无法查办的,以偷窃前六个月月均长时间用量乘以偷窃后计量仪表表明的月均用量推算出偷窃数额;偷窃前长时间用于严重不足六个月的,按照长时间用于期间的月均用量乘以偷窃后计量仪表表明的月均用量推算出偷窃数额; (四)坚称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用于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缴纳的费用确认偷窃数额;无法必要证实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相接、拷贝后的月缴付额乘以被盗相接、拷贝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出偷窃数额;合法用户用于电信设备、设施严重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用于的月均电话费推算出偷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确认偷窃数额。
偷窃不道德给失主导致的损失小于偷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到。第五条 偷窃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偷窃数额: (一)偷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该按票面数额和偷窃时奖赏的不动产、奖金或者奖品等求得收益悉数计算出来偷窃数额; (二)偷窃记名的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早已还清的,按照还清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出来偷窃数额;没还清,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手续申请等方式防止损失的,按照给失主导致的实际损失计算出来偷窃数额。
第六条 偷窃公私财物,具备本说明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偷窃、装载凶器偷窃,数额超过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或者“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第七条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无罪、忏悔,退赃、退赔,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不控告或者准予刑事惩处;适当时,由有关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一)具备法定从宽惩处情节的;(二)没参予操弄或者获赃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协议书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危害不大的。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取得协议书的,一般可不指出是犯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应该亦须从宽。
第九条 偷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偷窃多件有所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作一件低一级文物。偷窃民间珍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说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偷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偷开机动车,造成车辆遗失的,以盗窃罪定罪惩处; (二)为偷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用于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被遗弃造成遗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算入偷窃数额; (三)为实行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用于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被遗弃造成遗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带回并未导致遗失的,按照其所实行的其他犯罪从宽惩处。第十一条 偷窃公私财物并导致财物损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使用破坏性手段偷窃公私财物,导致其他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宽惩处;同时包含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宽惩处; (二)实行偷窃犯罪后,为掩饰罪行或者背叛等,蓄意破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包含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偷窃不道德并未构成犯罪,但损坏财物包含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惩处。
第十二条 偷窃行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极大的财物为偷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偷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偷窃既有既遂,又有行刺,分别超过有所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惩处;超过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惩处。第十三条 单位的组织、勾结偷窃,合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说明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责任组织者、指使者、必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罚金刑的,应该在一千元以上偷窃数额的二倍以下被判罚金;没偷窃数额或者偷窃数额无法计算出来的,应该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被判罚金。
第十五条 本说明公布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1998〕4号)同时废除;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说明不完全一致的,以本说明不尽相同。人民法院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公私财物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
(一)偷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偷窃行刺,情节严重,如以数额极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窃目标的,应该定罪惩处。(三)偷窃的公私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实追究责任刑事责任适当的,惩处时也各别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租赁、出租、出让等攫取经济利益的不道德。第三条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极大”。
(三)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尤其极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认本地区继续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偷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多次偷窃”,以盗窃罪定罪惩处。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出来: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该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地证明确认。对于无法确认的应该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出来: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归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出来;归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低禁售计算出来。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换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应以按购置价计算出来,但作案当时市场价低于原购置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出来;国有商店没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出来。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出来。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出来。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还包括古玩、古代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出来,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出来。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电信码号的,偷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出来;销赃数额低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出来。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乘以裸机成本价格计算出来。10、坚称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用于的,偷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缴纳的电话费计算出来。
偷窃数额无法必要证实的,应该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相接、拷贝后的月缴付额乘以被拷贝前6个月的平均值电话费推算出;合法用户用于电信设备、设施严重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用于的月平均值电话费推算出。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用于的,偷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出来;拷贝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用于的,偷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偷窃数额总计计算出来。
(二)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出来: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还清,皆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奖赏的不动产、奖金或者奖品等求得收益悉数计算出来。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出来。2、记名的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无法挽回能够即时还清的,如活期现钞、已届满的定期现钞和已堆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须要证明申请才可萃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奖赏的利息或者可托货物的价值计算出来。
如果票面价值未确定,但早已还清的,按实际还清的财物价值计算出来;仍未还清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无法即时还清的记名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还清的有价缴纳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封存、弃置,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手续申请等方式防止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出来。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置,需要认清的,分别计算出来;无法认清的,应该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出来。(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度、弃置、破坏的,无法受贿或者历经转卖,最初形态被毁坏的,应该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获取的有效地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显著高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置的物品,应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出来。(七)销赃数额低于按本说明计算出来的偷窃数额的,偷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出来。
(八)偷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置的,计数额,根据情节长短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未知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该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留、受贿、充公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登录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破损或者用于过的被盗物品,应该融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出来;废品,按物资重复使用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出来;假、差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出来。
(十二)多次偷窃构成犯罪,依法应该行政处分的,或者最后一次偷窃构成犯罪,前次偷窃不道德在一年以内的,应该总计其偷窃数额。(十三)偷窃不道德给失主导致的损失小于偷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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